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贯彻执行并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内容;
(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本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
(三)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向本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审查并监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
(六)按照权限制止或撤销本单位下达的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或作业指令,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下达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指令;
(七)负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组织调查本单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规定的,以及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二)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四)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五)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六)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九)对本单位动火、 受限空间(有限空间)、 盲板抽堵、高处、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道、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抽查监督;
(十)协助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五、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生产、设备、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二)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的实施;
(三)组织实施和如实记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五)按部门职责分工或权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事故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车间(区、工段、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车间(区、工段、队)主要负责人是车间(区、工段、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实施。做到车间(区、工段、队)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
(三)定期不定期召开本车间(区、工段、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区、工段、队)生产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 做好整改落实和相关记录;
(五)制定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
(六)实施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七)确保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落实安全生产具体措施计划;
(八)严格执行检护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装置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九)执行涉及本车间(区、工段、队)的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派员现场监督协调外包和出租管理,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严格落实动火、受限空间(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道、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属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运输、 冶金、有色、 涉氨制冷、 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对本车间(区、工段、队)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安全设备设施逐一登记建档并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十二)组织落实本车间(区、工段、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
(十三)对本车间(区、工段、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救援;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生产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确保生产班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按照单位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熟练掌握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当天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交底工作;
(四)严格执行本班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对作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一般从业人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二)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
(三)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惩戒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开除等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情况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
一、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据;
3.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和管控;
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1.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