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7号)、《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鄂国资产权﹝2011﹞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省出资企业负责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新设立省出资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2.省出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3.省出资企业在建或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追加的资本性投入;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4.企业清算费用支出;
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支出;
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启动支出建议草案编制工作,向省出资企业提出预算支出的方向、重点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省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出资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立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项目,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对省出资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项目进行审议,形成预算支出建议草案,与预算收入建议汇总后形成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预算支出项目及分配金额一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定,不得更改。确需变更,应重新履行评审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的需要,组织省出资企业申报预算支出项目,建立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预算支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效益。
省政府国资委对使用预算资金不及时或不正确的企业,督促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收回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省出资企业应该按照申报的用途和时间使用预算资金,发挥和扩大预算资金的撬动作用。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照申报的用途和时间使用预算资金的,应报请省政府国资委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的调整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经党委会审议后,形成预算支出调整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