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

  十堰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湖北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及相当职务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监事会主席及相当职务。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作为职业追求。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科级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重视家风家教,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私分明,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抓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总编辑职务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紧缺人才,应根据岗位需要明确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动态管理清单。

  (一)对于承担政府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以及资产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广的国有企业,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原则上由市委管理。

  (二)对于竞争性为主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及相应职务)由市委管理,经理层副职原则上由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任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备案。

  (三)中小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市国资委管理。

  (四)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日常管理。

  (五)新成立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大小、注册资本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在成立时明确管理权限。其中,市政府出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主体。

  (六)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层正职,由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考察任命,任免前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职位设置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

  第十条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3-5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纪委书记1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5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三)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3人。

  列入市委或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规模或影响力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增加1至2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并分管企业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坚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党组织任期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注重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优秀领导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交流使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从企业内部选拔产生,还可以从党政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选拔产生,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选拔产生。

  第十四条  选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要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和竞争上岗,增加市场化选派比例。对企业发展急需的专业型领导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进行。支持董事会依法依规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人员。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按照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的程序进行。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通过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采取会议推荐或个人谈话方式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通过人才引进的,应按照当年度全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提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协管方的意见,必要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等方式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的任免需履行法定程序的,在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个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个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应当交流且具备交流条件的,一般在国有企业之间交流;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职或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教育培养

  第二十五条  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把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养工作纳入全市干部队伍、人才队伍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地选派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到党政机关、重点工程、发达地区企业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经受锻炼。

  第八章  退  出

  第二十八条  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及时调整不适宜不胜任的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有机更新,激发队伍活力。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合格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或解聘的。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 年3月31日起施行。